【内科事故】未及时停用过敏药物致患者眼睛失明案
【关键词】阿奇霉素、过敏、抗生素、双目失明、医疗事故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15日,原告刘某因咽部疼痛入住被告山西某医院耳鼻喉科,初步诊断为急性咽炎,被告山西某医院予注射阿奇霉素治疗,注射后原告四肢出现散在红斑,口腔黏膜溃疡。经皮肤科会诊,诊断为多形性红斑,建议抗过敏治疗。但是被告医院继续注射阿奇霉素,当日上午原告四肢红斑加重,下午双脚皮肤起泡。3月17日,在患者要求下转院治疗,被告医院在救护车转运途中持续注射阿奇霉素等药物。入住上级医院后,诊断为重型多形红斑型药疹,考虑阿奇霉素过敏,下病危通知书。经治疗后原告脱离危险,但眼部损害极为严重。
2016年5月26日,原告刘某就诊于被告北京某眼科医院,入院时诊断为右眼视力0.4,左眼视力0.25,6月2日,医院给刘某行右眼血管-角膜剥离。操作后,原告右眼出血,疼痛难忍,严重不适。6月8日,原告视力较入院前明显下降,因该院治疗不当导致病情加重而出院。
现原告双眼几近失明,仅有光感,全身皮肤溃疡后瘢痕、肺部受损,咳痰气喘,肝肾不适,全身关节疼痛。
由于两被告医院的共同过错,导致了患者身体残疾、精神痛苦。
【修明贺律师分析】
1、山西某医院未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停用或更换可疑过敏药物(阿奇霉素);在考虑过敏后,未见眼部护理及预防的任何措施导致患者过敏发生并不断加重,引起后续一系列损害。
2、山西某医院未进行针对病因治疗,考虑到有过敏可能,仍未停用和更换可疑药物,导致患者过敏不断加重。
3、北京某医院行睑球粘连分离适应症掌握不严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历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判决山西某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共计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一元,;判决被告北京某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共计七万三千八百九十四元。被告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通过本案的代理,我们可知,是两家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刘某失明,造成了伤残。山西某医院疏忽大意,未及时停用或更换可疑过敏药物且在考虑过敏后,未见眼部护理及预防的任何措施;未进行针对病因治疗,考虑到有过敏可能,仍未停用和更换可疑药物,最终加重了患者的过敏症状。北京某医院行睑球粘连分离适应症掌握不严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本案两个被告医院不在同一地点,一名被告在北京,另一名被告在山西。对于本案,山西和北京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基于原告患者的利益考虑,选择北京法院起诉更为有利,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北京当地的标准去计算,使原告患者因医院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了全面的赔偿。
另外,选择北京的管辖法院,做司法鉴定时北京法院也会委托北京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相对于其他地方的鉴定机构,北京的鉴定机构专业性更强,更加的客观公正,更有利于原告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出台后,需要北京的医院存在责任才可以按照北京标准计算赔偿额,所以在诉讼代理过程中一定要全面分析两家医院的过错责任,否则赔偿标准也需要按照山西标准进行计算,失去了北京起诉的意义。
本案中被告山西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某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减少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金。二审代理中,律师积极应诉,通过充分的答辩,逐一反驳上诉医院的上诉理由,使二审法院全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山西某医院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