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腺科案例】延误患者乳腺癌治疗至患者全乳切除案
【关键词】乳腺结节、乳腺癌、误诊、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患者乳房肿块,就诊于北京某诊所,超声提示“左侧乳导管扩张,0.22cm,右侧紧贴乳头内侧,皮下可见大小约0.5*0.5*0.3cm低回声结节。”
再次到乳腺科医生处就诊,医方诊断为双侧乳腺增生。触诊左外下象限为增生结节的融合,患者按医嘱在家中进行热敷、挤奶。
后患者因病情未有好转,再次就诊于诊所,查体左乳外下象限可及“包块”,边缘不清。超声所见“乳腺腺体内散在分布弯曲低回声,乳导管扩张0.5cm,其内呈密集点状回声”,被告诊所考虑乳腺炎,建议患者中药调理,继续挤出分泌物。
其后,患者到体检机构检查,经触诊后,体检医师考虑患者肿块为恶性可能,行增强MRI,肿块明显强化,BI-RADS-5级。后于北京某医院行穿刺,结果回报中级别导管内癌。于北京某肿瘤医院进行左侧全乳切除术。病理显示乳腺导管原位癌,伴多灶间质浸润,肿瘤最大直径8.5cm。术后由于存在浸润灶,肿瘤医院建议口服5年内分泌治疗药物,注射2年绝经针。现患者因内分泌治疗药物造成肝损伤,进行保肝治疗。
【修明贺律师分析】
1、院方未能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影像学检查结果,未能正确考患者病情可能性,未能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延误患者治疗时机致患者全乳切除。
2、患者停止哺乳后,因包块增大再次就诊时,院方依旧未能完善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仅用“乳腺炎?”进行诊断,未能明确诊断,仅告知患者中药调理,极大地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3、患者的左乳全乳被切除系因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延误所导致。
4、院方在庭审过程中答辩意见以患者就诊时年龄为39岁,不属于被推荐做乳腺癌筛查的人群作为依据,无过错的推论是错误的。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由修明贺律师代理,修律师接到案件后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围绕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本案一审审结,双方均未上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医疗费八千二百十九元;护理费两千七百元;交通费一千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六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八百元;营养费一千零八十元;残疾赔偿金二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一元六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医院及时履行了判决,患者在第一时间拿到了赔偿款。在本案的诉讼过程当中,修律师有效抓住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医院未能及时准确诊断出患者乳腺癌的病情,延误治疗时机,导致患者全乳切除。由于准确抓住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因此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程中修律师的观点得到了鉴定机构的支持。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判决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