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外科案例】静脉置管感染导致患者死亡案
【关键词】冠心痛;冠脉造影;静脉置管术;感染性休克
【案情介绍】
2016年,患者张某因冠心病到北医三院就诊。院方予患者进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术中超声引导下右颈内静脉置管,导管误入动脉,又行左颈内静脉置管术。
5月11日,院方予患者进行右颈内静脉穿刺置管术,一直保留至出院。
术后一个月内患者,间断发热,最高39℃,期间出现肾损伤。
7月11日,患者降钙原素测定4.62ng/ml,血象高,在此期间患者白细胞进行性下降。
7月16日,患者病情不断加重,于当日转入北京协和医院,入院当天查白细胞1.38,中性粒细胞1.24,考虑留有右颈内中心静脉导管时间长,导管相关感染,感染性休克。于当日拔出了原有中心静脉置管,并进行培养,重新置入中心静脉导管。当日检验科报危急值降钙素原大于10ng/ml。
7月17日,细菌室危急值回报,上级医生查房明确感染源为颈内静脉导管,导管相关血流感染明确,颈内静脉导管血培养鉴定为屎肠球菌、鲍曼不动杆菌,外周血培养鉴定为屎肠球菌及念珠菌。
7月19日,诊断患者血行感染,感染性休克,循环衰竭病情恶化,患者当日出院,在回家途中即死亡。
【修明贺律师分析】
(一) 医方反复予患者进行颈静脉置管,导致患者导管相关性感染、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二) 医方在颈内静脉穿刺置管术中,操作不规范,没有尽到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预防措施。
(三) 医方没有重视患者感染的表现,没有考虑导管相关血源性感染的可能性,没有重视患者感染性休克的救治,延误患者的治疗,导致患者死亡。
(四) 医方未能记载患者病情,足见对患者的重视不足。
【案件处理结果】
修律师代理本案件后通过和原告家属充分沟通和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对案件进行了积极的准备。本案一审终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7535.93元。
【律师点评】
本案判决生效后院方按法院判决如数履行了赔偿义务,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本案中,法院基本上支持了我方关于未能关注导管感染造成患者死亡的观点,判给患者家属接近30万元的赔偿款,因为本案患者为农村户口,所请求的赔偿标准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进行主张,比例要比城镇户口少许多,因此接近30万的赔偿款对患者家属来讲是比较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