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中康复费用如何赔偿及注意事项
修明贺律师讲医疗纠纷: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专家指南、专家共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导致了患者人身受到非常严重的损害,或者是构成严重的残疾,患者需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康复中心,对遗留的残疾、器官功能不全等人身损害,进行长期规范的康复,而康复的费用是非常大额的。我们举个例子,在分娩过程中,医疗机构未能够重视的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形,未能预见及时解除胎儿宫内窘迫,造成新生儿脑瘫的,新生儿出生之后,可能终身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而这种康复治疗费用,是极其昂贵的,每月的康复费用会达到2万元左右,那患者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主张后期的康复费用,这成为此类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诉讼焦点,
下面我从法律的角度,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康复费用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司法解释中康复费没有像医疗费误工费等,通过专门条款规定具体标准,因此,确定康复费的重点,是把握哪些康复费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必须的,只有即是实际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费用,赔偿义务人才应当负责赔偿,另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残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所以修明贺律师提示您,我们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人民法院才会支持已经发生及后期康复费用的主张与赔偿:
第一,已发生或后续康复费是必要的,人民法院在评价康复费支持与否的过程中,肯定会去评价康复费是否是必要的,被告医院会认为患者现在损害比较固定,治疗期已经终结,再康复也并没有价值,也就是说无论怎么康复,患者都不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生理机能水平,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我们想说的是,康复、治疗的目的在于防止已经发生的生理机能损害进一步的恶化,或者进一步加重,举个例子来说脑瘫的患者或者植物人的患者,如果不进行定期的康复,肌肉会进一步萎缩,导致其生理功能进一步恶化,损害进一步加重,只有进行规范、长期、有效的康复治疗,才能防止他的肌肉萎缩,运动功能的进一步丧失,所以这种康复对此类患者来说是必须的,人民法院会对此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有正规医疗康复机构出具的医嘱诊断,或者是由原告患者一方申请司法鉴定,对康复治疗项目以及康复依赖程度进行评价。
第二,人民法院会区分是已经发生的康复费还是后续的康复费用,对于后续的康复费用,其实是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列明,在患者的后续康复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以另行主张,保证患者的诉权。也有一少部分案件,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说明,康复治疗依赖程度、具体康复项目以及费用参考标准,那我们就可以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对后续治疗康复费用进行核算,核算完毕之后,按照康复年限进行请求。
第三,康复费的直接证据主要涉及到司法鉴定意见,所以,与鉴定机构沟通,能够作出具体详尽的关于康复费用的鉴定意见是十分必要的,鉴定意见的项目会涉及到复治疗依赖程度、康复时间、康复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参考标准。举个例子来说,由于肩难产处理不当导致的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此类案件的康复项目可达十几项之多,一般鉴定机构也会给予康复费用的参考,再结合康复年限,对康复费用进行计算。但是康复项目以及康复费用,不是每一个司法鉴定都愿意出的鉴定意见,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时患者一方,如何向鉴定机构举证说明,现有的康复项目的必要性以及后续康复的合理性,就十分重要了。对于该鉴定的沟通与举证系此类案件的核心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