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内科事故】冠心病处理不当致患者心梗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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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冠心病、心肌梗死、救治不当、死亡、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赔偿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6日,患者因“间断心前区疼痛2小时”入住河北某医院,诊断为急性下壁心肌梗塞,经治疗后病情好转,患者及家属为了更好的治疗,于9月10日转至本案河北某三级甲等医院。入院后,医院超声心动提示患者节段性室壁运动异常、左心功能减低。医院对患者进行一级护理、遥测心电监测、动态血压监测、指氧监测,患者吸氧4L/分。9月10日晚间22:00,患者出现明显的心前区疼痛,疼痛至无法入睡,其后心电监护持续报警,患者出现躁动。医院以影响患者入睡为由,于9月11日凌晨2:18撤除心电监护。凌晨4:08,家属发现患者病情变化,通知医院后,医院发现患者昏迷、大动脉搏动不能触及,医院始予对患者关注并抢救。经抢救后,患者仍无自主呼吸及心跳,于2016年9月11日凌晨6:20死亡。

【修明贺律师分析】

1、根据患者入院时的现病史、检查及检验结果结合体格检查所见,医方初步诊断其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Ⅰ级(Killip分级)、高血压3级很高危”成立。医院对患者行抗凝、血小板聚集、调脂、心电监护、扩冠、降压及完善检查等诊疗,但患者检查及检验结果出来以后,医院应对患者补充诊断心衰,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医方诊疗存在过错。

2医院部分医嘱的护士执行量与医嘱不符,存在过错。

3、患者入院后病情较为危重,夜间病情变化以后,虽然心电图未见明显异常,但症状始终未完全缓解,医院未及时复查心肌酶,未及时请上级医生及其他(介入)医生会诊指导治疗,且停止心电监护,存在过错。

4、患者入院后医院曾就其病情进行过告知,但关于目前的治疗方案、夜间病情变化后,尤其是停止使用心电监护时,未见医院就相应风险进行告知,存在过错。

5、法医学学鉴定听证会上医患双方均认可患者入院后出现了“下颌关节脱位”,医院病历未予记录、未安排相关科室会诊,存在过错。

6、以上过错均影响患者冠心病、心肌梗死的救治,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修明贺律师代理患者起诉,并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本案发生在河北省,考虑医院的等级及患者的损害,法院按照上限进行判决,赔偿患者家属二十六万多元。

【律师点评】

1、本案中,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未能重视患者异常的症状,未完善必要检查,未能及时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未能及时处理心肌梗死,致使患者丧失最佳的治疗时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此环节,精确鉴定医方的诊疗行为,是鉴别医方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关键。可以通过咨询律师,充分有效地收集证据加以证明,精准地认定医院责任。

2、最后修律师建议遇到医疗纠纷,最好还是委托从事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处理,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降低成本。

3、医疗纠纷处理中,一定要结合被告医院的水平、等级,如果是高级别医院,却犯了低级别的错误,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以正确到按照鉴定意见的上限进行赔偿。



2018年7月14日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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