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外科事故】肺癌切除术止血不当救治不及时致患者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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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肺叶切除术、止血不当、肺水肿、救治不及时、死亡、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律师;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5日,患者徐某因右肺肿物四个月而就诊于北京某医院。1月7日,医院对患者进行右中下肺叶切除、淋巴结切除术。术后患者持续性出血,保守治疗无效。直至次日,医院始对患者进行右开胸探查止血。术后中出现呼吸困难,喘憋明显,伴寒战,1月10日凌晨4点,患者出现喘憋,胸闷明显,转入ICU,始诊断为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1月15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能有效止血,导致患者经历二次开胸手术,引发ARDS而死亡。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明贺律师分析】

1、由于医院术中操作不当,在进行右中下肺叶及淋巴结切除术后,引流大量血液。但是医院对此并没有及时处理,仅仅给予引流并注射血浆,正是由于止血不仔细、不彻底而引起了之后的血胸。致使患者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而且第二次手术并没有及时进行,止血措施明显过晚,而给患者造成了失血量大,导致ARDS,并导致患者死亡。医院这种极不负责的行为,造成患者死亡。

2、当患者手术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但是被告医院并没有重视,没有及时处理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当患者发生喘憋、双肺啰音,胸闷明显,且吸氧无法纠正的低氧血症症状时,医院并没有及时处理,仅仅是给予吸氧处理而未采取任何措施,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此外,医院忽视患者的血容量、肺毛细血管嵌顿压的监测,没有进行调整出入量,加之忽视患者液体管理,加重肺水肿,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案件处理结果】

因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使得患者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患者家属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本案经修明贺律师代理患者参与诉讼结案,在修明贺律师和患者家属的共同努力下争取到了最大利益,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32万余元。

【律师点评】

通过本案的诉讼经过,我们可知,一方面,患者罹患癌症,但是本案患者并非死于癌症,而是死于癌症手术后的出血、呼吸窘迫,所以原发病并非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也是这个案子胜诉的关键;另一方面,要通过病历回顾整个诊疗过程,发现治疗当中存在的缺陷,比如是否及时手术止血、是否及时处理ARDS,这些都是医疗纠纷鉴定的关键点,需要原告患者这一方举证予以证明。

本案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认为被告医院不存在责任,这种情况下,诉讼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所以需要专业的律师对本案进行评价,是否可以值得启动诉讼程序,本案由修明贺律师代理患者提起诉讼,通过鉴定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获得赔偿,本案是较为典型的通过鉴定诉讼而胜诉的医疗纠纷案件。



2018年7月14日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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