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中是否必须做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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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1118日 京高法发[2010]400号)第16条,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该规定指出对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同时进行尸检对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可能会因超过48小时,尸体本身腐化造成无法进行尸检。

上述规定都指明,如果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能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患者一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患双方掌握的专业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去世会让家属完全陷入悲痛,一方面想要为患者讨回公道,另一方面从民俗的角度讲又不舍得破坏尸体的完整性。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后,都需要进行尸检,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尸检,首先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病历封存,保存证据,然后通过分析病历,看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存在争议,如果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无争议,可不进行尸检。既不影响维权,又不破坏尸体。



2018年7月11日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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