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事故】宫外孕医院用药不当致患者骨髓抑制死亡案
【关键词】:宫外孕、用药不当、甲氨蝶呤、骨髓抑制、医疗赔偿、医疗事故
【案情介绍】
2016年2月11日,患者因异位妊娠就诊于河北省某医院,该院以化疗药物甲氨蝶呤处理宫外孕。此后患者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均明显下降,出现骨髓抑制,遂于2月23日转至上级医院。
后患者因骨髓抑制严重,无法救治,最终死亡。
【修明贺律师分析】
1、医院不应以甲氨蝶呤处理异位妊娠,导致患者发生该药物不良反应,导致患者死亡。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分册》(下称《指南》)分析如下:
首先,异位妊娠的治疗原则是“以手术治疗为主,其次为药物治疗”,因此医院选择药物治疗,并非为最好的治疗方式。
其次,药物治疗主要适用于早期异位妊娠且需要保留生育能力的患者。患者已有两个孩子,且没有再生育的打算。
最后,药物治疗包直径应小于75px,而患者入院后的B超显示,包块直径大于75px且进行性增大并伴随盆腔积液,无法排除内储蓄,不具备用药条件。
综上,医院不选用手术治疗而采取甲氨蝶呤药物处理异位妊娠的方式是导致患者的后续损害的原因。
2、医院未如实告知甲氨蝶呤相关信息,严重损害患者及家属知情权。
首先,医院的知情同意书中仅告知患者“甲氨蝶呤是一种免疫抑制剂,可以用于治疗多重免疫皮肤疾病,如湿疹、银屑病、慢性光化性皮炎、大疱性皮肤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而未告知患者甲氨蝶呤是通过阻断DNA合成治疗异位妊娠高危药物。
其次,虽然依据MTX的说明书,该药物有致命或产生严重毒性反应的可能,医生须充分告知患者其所用药物存在的风险。但是院方并没有书面或口头告知该药物可能致命。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中,医院因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并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了极大损害,修明贺律师代理患者一方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法院支持了原告患者的赔偿主张,后经调解,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律师点评】
1、甲氨蝶呤作为治疗异位妊娠的常用药物大量被使用,医院用药后,虽然因为患者身体特异,出现极少见的严重骨髓抑制,但仍属于难以避免的毒副作用,案件难度较大。本案中,代理律师紧抓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用药指征欠妥、用药前告知不全面、在用药后未及时检测血象、有能力预见严重毒性反应、未积极处理或转诊等过错行为,追究医院的过错责任,成功地通过司法鉴定将被告医院认定为次要责任(责任比例20%-40%)。
2、患者为河北省农村户口,按照法律规定,其损害赔偿应按河北省农村标准计算。而本案因为将北京的医院一并起诉,赔偿数额故应按照北京市农村标准计算,当事人因此多得超过10万的损害赔偿。
3、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案件有多种处理方式,诉讼并不一定是唯一解决途径。选择诉讼还是调解需要专业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4、修律师建议遇到医疗纠纷,最好还是委托从事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处理,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