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科事故】北京某医院助产不当致胎儿死亡案
【关键词】助产不当、宫内缺氧、胎儿死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律师;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30日,原告王某(下称患者)因“停经40+2周,不规律腹痛3小时,见红1小时”而就诊于被告医院。当日13:20,自然破膜,进入活跃期两小时。15:40麻醉师给患者无痛分娩并用加压助产,其后胎心减慢。18:10予患者缩宫素静滴,之后加大缩宫素用量,宫缩后胎心率下降明显。22:10自然分娩一男婴,产妇会阴II度裂伤。胎儿娩出后,羊水II度混浊,后胎儿死亡。尸检报告显示,胎儿因宫内缺氧而发生羊水污染、羊水吸入,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医院的严重过错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修明贺律师分析】
1、就被告医院而言,胎儿在出现急性宫内缺氧后,未能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宫内缺氧状态,而是盲目使用无痛分娩,既延长产程增加了对患者的身心损害,又导致了胎儿在宫内极度缺氧,加剧了胎儿死亡。对此,被告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2、被告医院对缩宫素的应用错误,致使胎儿在宫内的缺氧环境进一步加剧。因缩宫素使用不当,导致羊水污染,被胎儿吸入后,造成了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时也导致了患者会阴II度裂伤。
3、被告医院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当,导致胎儿死亡。被告医院在胎儿出现宫内缺氧以后,并没有第一时间组织新生儿医生到产房做好相应的抢救工作,导致胎儿在出生后没有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治措施而死亡。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修明贺律师代理患者参与法院调解结案。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并致使胎儿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在法院主持下,经修律师代理与医院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患者5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长时间使用无痛分娩措施未果后,又盲目使用缩宫素,始终未考虑进行剖宫产。一方面导致了患者会阴裂伤,另一方面也导致宫内缺氧、羊水污染,造成胎儿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院对此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给予赔偿。
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案件有多种处理方式,可以诉讼、仲裁和调解,究竟是选择何种方式进行理赔,需要医疗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选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