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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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典》里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 对于医疗措施又有更详细的规定,
  3. 有三种特殊,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这三种特殊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4. 我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解读以下
  5. 第一方面、实施手术,包括外科的手术、也包括内科的介入、内镜技术下的手术操作,这个不难理解。那什么叫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呢?我的理解是有风险且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检查或者治疗措施。
  6. 那如何理解?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CT检查,对于普通患者来讲CT检查并无特殊风险,所以不能将它定义为特殊检查;但对于呼吸衰竭的患者,需要呼吸支持,不得不进行CT检查时,那检查过程中就会有影响呼吸支持、加重病情的的风险,那对于这种患者来说CT检查就属于特殊检查。
  7. 第二个方面,这三种特殊情况,医务人员需要告知我们什么?一个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症、后遗症和不良反应;另一个是是否存在替代方案,这里要强调一下,不仅要告知替代方案的名称,还要说明各替代方案的对于患者的利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常常忽略的点;
  8. 第三个方面,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说明或告知前面所谈到的内容,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又造成了患者损害,即成立医疗过错。
  9. 第四个方面,医疗错过成立了,一定会会产生赔偿吗?那要看这种未告知的医疗过错是否会导致患者损害,如果没有导致损害,即使成立过错,要不涉及到赔偿。
  10. 所以告知责任的问题,一定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既要分析过错,更要明确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这样才会得到应有的赔偿。

 

 

 

2024年3月20日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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