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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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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
里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对于医疗措施又有更详细的规定,
有三种特殊,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
患者的
明确同意
,
这三种特殊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我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解读以下
第一方面、实施手术,包括外科的手术、也包括内科的介入、内镜技术下的手术操作,这个不难理解。那什么叫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呢?我的理解是有风险且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检查或者治疗措施。
那如何理解?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
CT
检查,对于普通患者来讲
CT
检查并无特殊风险,所以不能将它定义为特殊检查;但对于呼吸衰竭的患者,需要呼吸支持,不得不进行
CT
检查时,那检查过程中就会有影响呼吸支持、加重病情的的风险,那对于这种患者来说
CT
检查就属于特殊检查。
第二个方面,这三种特殊情况,医务人员需要告知我们什么?一个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症、后遗症和不良反应;另一个是是否存在替代方案,这里要强调一下,不仅要告知替代方案的名称,还要说明各替代方案的对于患者的利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常常忽略的点;
第三个方面,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说明或告知前面所谈到的内容,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又造成了患者损害,即成立医疗过错。
第四个方面,医疗错过成立了,一定会会产生赔偿吗?那要看这种未告知的医疗过错是否会导致患者损害,如果没有导致损害,即使成立过错,要不涉及到赔偿。
所以告知责任的问题,一定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既要分析过错,更要明确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这样才会得到应有的赔偿。
2024年3月20日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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